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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范圍
1.0 定義
1.1 就本職責範圍而言:
“董事會”指公司董事會。
“董事會秘書”指公司董事會秘書。
“董事”指董事會成員。
“執行董事”指董事會的執行董事。
“獨立非執行董事”指董事會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非執行董事”指董事會的非執行董事。
“戰略發展委員會”或“委員會”指董事會根據本職責範圍第2款設立的戰略發展委員會。
“高級管理人員”指由董事會不時任命的總裁、副總裁、首席財務長、首席營運長、董事會秘書和任何其他管理人員。
2.0 設立
董事會特此決議設立一個董事會委員會,即戰略發展委員會。
3.0 成員
3.1 戰略發展委員會由董事會從董事中不時任命,由五位成員組成。
3.2 戰略發展委員會的主席(“主席”)應由董事長、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3.3 委員會成員應對會議所議事項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委員會許可,不得擅自披露有關資訊。
4.0 會議
4.1 每年至少召開二次例會。如有必要,會議也可由委員會主席或不少於兩位委員會成員聯合提議召開。
4.2 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三位(即不少於三位委員會成員),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的委員通過。
4.3
會議通知應於會議召開前十五天通知全體委員會成員(特殊情況除外)。會議議程及相關文件應在會議日期的七天前(特殊情況除外)由董事會秘書送交所有委員會成員。
4.4 必要時可邀請除委員會成員以外的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4.5 董事會秘書擔任戰略發展委員會秘書。
5.0 許可權
5.1
董事會授權戰略發展委員會在其職責範圍內履行其職責。戰略發展委員會有權從高級管理人員處獲取其所需要的任何有關資訊,高級管理人員應配合戰略發展委員會的工作。
5.2
董事會授權戰略發展委員會在其認為必要時獲取外部獨立的專業意見,並確保具備相關經驗和專業知識的外部人士出席有關會議。相關費用由公司支付。
6.0 職責
6.1 戰略發展委員會的職責應為:
A. 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准的重大投資、重大資本運作、資產經營專案、融資方案進行研究和初步審議;
B.
研究、擬定並審議公司經營目標及中長期發展戰略,包括但不限於開發產品戰略、技術發展路徑、市場戰略、投資戰略、行銷戰略、人才戰略,並提供建議;
C. 對影響公司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D. 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6.2 戰略發展委員會應向董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A. 對公司重大戰略計畫的實施進展進行檢查和分析;
B. 對公司長遠規劃及重大投資計畫的分析和評價;
C. 董事會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7.0 報告程式
董事會秘書應將戰略發展委員會的會議紀要和報告經委員會成員簽字確認後發給董事會每位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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