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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
   
 

 
董事會
 
   
   


 

審計委員會職責範圍

1.0    定義
1.1    就本職責範圍而言:

  1. “審計委員會”或“委員會”指董事會根據本職責範圍第2款設立的審計委員會。
  2. “董事會”指公司董事會。
  3. “財務總監”指董事會不時任命的負責財務管理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4. “董事會秘書”指公司董事會秘書。
  5. “執行董事”指董事會的執行董事。
  6. “獨立非執行董事”指董事會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7. “上市規則”指聯交所的上市規則。
  8. “非執行董事”指董事會的非執行董事。
  9.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2.0    設立
董事會於2004年5月28日決議設立一個董事會委員會,即審計委員會。

3.0    成員
3.1    審計委員會由董事會從非執行董事中任命,其成員為五位,其中過半數成員應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並至少有一位獨立非執行董事具備上市規則所要求的相關專業資格、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的專業技能。會議法定人數為三人。
3.2    審計委員會主席應是受董事會任命的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4.0    出席會議
4.1    在通常情況下,財務總監和一名外部審計師代表應出席會議。但審計委員會應每年至少一次在執行董事不在場的情況下與外部審計師會談。
4.2    董事會秘書(如未能出席,則其代表)擔任審計委員會秘書。

5.0    會議頻次
5.1       每年開會不少於兩次。外部審計師可以在認為有必要時提出開會的要求。

6.0    許可權
6.1    董事會授權審計委員會在其職責範圍內進行任何調查活動。審計委員會有權從任何員工處獲取其所需要的信息;所有員工必須配合審計委員會提出的任何要求。
6.2    董事會授權審計委員會在其認為必要時獲取外部法律意見或其他獨立的專業意見,並保證具備相關經驗和專業知識的外部人士出席有關會議。有關費用由公司支付。

7.0    職責
7.1    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應為:

  1. 就外部審計師的聘任、續聘或解聘,以及外部審計師的報酬和聘用條款提呈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批准前,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2. 考慮任何與外部審計師的辭職或解聘有關的問題;
  3. 根據有關標準評估並監督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和客觀性,以及審計過程的有效性;
  4. 制定和實施聘用外部審計師提供非審計服務的政策;審計委員會應就其認為必須採取的行動或改善的事項向董事會報告並提出建議;
  5. 在審計開始前與外部審計師討論該次審計的性質和範圍,在牽涉到一個以上的審計公司時,保證審計工作的協調性;
  6. 討論在中期審計和期末審計中出現的問題和保留意見以及外部審計師希望討論的任何問題(必要時,保證管理層不在場);
  7. 審閱外部審計師致管理層的函件,審計師就會計記錄、財務賬目或監控系統向管理層提出的任何重大疑問及管理層作出的回應;
  8. 確保董事會及時回應于外部審計師致管理層的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9. 監督公司財務報表的完整性,以及任何與公司財務業績有關的公告,包括但不限於審閱其中包含的對財務報表的任何重大評判;
  10. 在提交董事會之前,審閱中期和期末財務報表,並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 會計政策和操作中的任何變動;
    2. 主要的評判事項;
    3. 審計中出現的重大調整;
    4. 公司持續經營的假設和任何附加條件;
    5. 與會計準則的合規性;和
    6. 與有關財務申報的上市規則和其他法律要求的合規性。
  11. 考慮於報告及賬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尋常事項,並須適當考慮任何由公司屬下會計及財務彙報職員、監察主任或審計師提出的事項;
  12. 評估公司財務控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以及在董事會簽字之前,審閱公司關於內部控制體系的報告(如需包括在年度報告中);
  13. 與管理層討論內部監控系統,確保管理層已履行職責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包括考慮發行人在會計及財務彙報職能方面的資源、員工資歷及經驗是否足夠,以及員工所接受的培訓課程及有關預算又是否充足;
  14. (當存在內部審計職能時)檢查內部審計項目,確保內部審計師和外部審計師的相互協調,確保內部審計職能有足夠的資源,並在公司內有合適的地位以及檢討及監察內部審計功能是否有效;
  15. 檢討公司的財務及會計政策及實務;
  16. 評估公司為使員工可以在保密狀態下報告與財務報表或其他事宜相關的可能存在的不妥之處而實施的政策或安排;
  17. 考慮就有關內部控制事宜的主要調查結果以及管理層的回復;和
  18. 檢討有關公司雇員可暗中就財務彙報、內部監控或其他方面可能發生的不正當行為提出關注的安排;及建立舉報制度及系統,讓雇員及其他與公司來往者(如客戶及供應商)可暗中向審計委員會提出其對任何可能關於公司的不當事宜的關注。審計委員會應確保有適當安排,讓公司對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獨立的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及
  19. 擔任監察公司與外部審計師之間關係的主要代表;
  20. 考慮董事會提出的其他事宜。

8.0    報告程序
8.1    審計委員會應向董事會提呈報告結果並提出建議。
8.2    委員會秘書應妥善保存會議記錄,並于會後合理時段內先後將會議紀要的初稿及最終定稿發送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初稿供成員表達意見,最終稿作為紀錄之用。委員會秘書也應將審計委員會成員批准且已簽署的會議紀要和報告發給董事會每個成員。

9.0    周年股東大會
審計委員會主席(或如未能出席的,其正式委任的代表)應出席公司的周年股東大會,回答任何股東提出的有關審計委員會行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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