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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职责范围

1.0 定义

1.1 就本职责范围而言:
“审计委员会”指董事会根据本职责范围第2款设立的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
“财务总监”指董事会不时任命的负责财务管理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指公司董事会秘书。
“执行董事”指董事会的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指董事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的上市规则。
“非执行董事”指董事会的非执行董事。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2.0 设立
董事会特此决议设立一个董事会委员会,即审计委员会。

3.0 成员
3.1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从非执行董事中任命,其成员不少于三位,其中过半数成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至少有一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相关专业资格、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的专业技能。会议法定人数为两人。
3.2 审计委员会主席应是受董事会任命的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4.0 出席会议

4.1 在通常情况下,财务总监和一名外部审计师代表应出席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一次在执行董事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外部审计师会谈。
4.2 董事会秘书担任审计委员会秘书。

5.0 会议频次
每年开会不少于两次。外部审计师可以在认为有必要时提出开会的要求。

6.0 权限
6.1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任何调查活动。审计委员会有权从任何员工处获取其所需要的信息;所有员工必须配合审计委员会提出的任何要求。
6.2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在其认为必要时获取外部法律意见或其他独立的专业意见,并保证具备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外部人士出席有关会议。

7.0 职责

7.1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应为:
1) 就外部审计师的聘任、续聘或解聘,以及外部审计师的报酬和聘用条款,向公司股东提出建议,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2) 考虑任何与外部审计师的辞职或解聘有关的问题;
3) 根据有关标准评估并监督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以及审计过程的有效性;
4) 制定和实施聘用外部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政策;
5) 在审计开始前与外部审计师讨论该次审计的性质和范围,在牵涉到一个以上的审计公司时,保证审计工作的协调性;
6) 讨论在中期审计和期末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和保留意见以及外部审计师希望讨论的任何问题(必要时,保证管理层不在场);
7) 审阅外部审计师的致客户书和管理层的回复;
8) 监督公司财务报表的完整性,以及任何与公司财务业绩有关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审阅其中包含的对财务报表的任何重大评判;
9) 在提交董事会之前,审阅中期和期末财务报表,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 会计政策和操作中的任何变动;
2) 主要的评判事项;
3) 审计中出现的重大调整;
4) 公司持续经营的假设和任何附加条件;
5) 与会计准则的合规性;和
6) 与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要求的合规性。
10) 评估公司财务控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及在董事会签字之前,审阅公司关于内部控制体系的报告(如需包括在年度报告中);
11) 与公司管理层就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讨论,确保管理层已履行其职责,建立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2) (当存在内部审计职能时)检查内部审计项目,确保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的相互协调,确保内部审计职能有足够的资源,并在公司内有合适的地位;
13) 评估公司为使员工可以在保密状态下报告与财务报表或其他事宜相关的可能存在的不妥之处而实施的政策或安排;
14) 考虑有关内部调查的主要结果以及管理层的回复;和
15) 考虑董事会提出的其他事宜。

8.0 报告程序

董事会秘书应将审计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和报告发给董事会每个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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